跳转到主要内容

(20l7)陕1002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陈兴与屈舟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兴,屈舟,李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l7)陕1002财保6号申请人:陈兴,男,1990年出生,汉族,住商洛市商州区。被申请人:屈舟,男,1992年出生,汉族,住商洛市商州区。被申请人:李淑珍,女,50岁,商洛市商州区。申请人陈兴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屈舟、李淑珍所有的屈书民名下的位于商洛市商州区北新街西段151号1幢1-3号住房一套(商房权证商州区字第000033**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屈舟、李淑珍所有的屈书民名下的位于商洛市商州区北新街西段151号1幢1-3号住房一套(商房权证商州区字第000033**号),在查封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自行转让被查封的房屋,不得对被查封的房屋设定权利负担。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