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3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唐山市华新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涞水京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华新电缆有限公司,涞水京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3民初486号原告唐山市华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法定代表人李计恒职务:董事长。被告涞水京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法定代表人辛秀俊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华新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涞水京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华新电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华新电缆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华新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70元,减半收取87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穆俊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朝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