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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3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犍为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艳红、陈艾萍、陈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犍为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艾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3民初534号申请人:犍为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07398969X7,住所地:犍为县玉津镇滨江路588号香颂湖1栋1-1号。法定代表人:方学兰,董事长。被申请人:陈艾萍,女,生于1966年3月11日,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犍为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艳红、陈艾萍、陈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陈艾萍名下105万元金额的财产,并已提供了财产线索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陈艾萍所有的位于乐山市市中区嘉兴路XXX号X幢地下X层XXX号的车位,面积34.62㎡);二、查封陈艾萍所有的位于乐山市中心城区青江片区至乐路北侧X幢X区单元X楼XX号的商业用房(面积56.27㎡);三、查封陈艾萍所有的位于乐山市中心城区青江片区至乐路北侧X幢X区单元X楼XX号的商业用房(面积68.52㎡);四、查封陈艾萍所有的位于乐山市市中区至乐路XX号X楼的商业用房(面积722.8㎡)。以上保全财产价值以人民币105万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荣超审 判 员  甘永能人民陪审员  范贤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