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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委赔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玉枝错误执行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委赔监2号刘玉枝:你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2015)平法委赔字第13号赔偿决定,以舞钢市人民法院在执行(1996)舞民初字第68号民事案件中,与他人串通转移财产,致使你没有得到房产,受到巨大损失为由,要求舞钢市人民法院:1、赔偿房产价值380000元及屋内财产682元;2、赔偿误工费881107元;3、赔偿交通费160000元;4、退赔司法救助费600000元。以上共计2021789元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经审查认为,首先,舞钢市人民法院在执行(1996)舞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过程当中,因王春兰无偿还能力,你与王春兰两人经协商,由王春兰委托你向舞钢市人民法院起诉王春兰的债务人岳仲英。舞钢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1999)舞民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并将岳仲英位于朱兰干休路西侧二楼房强制执行给王春兰后,又于2006年6月5日,根据你与王春兰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将该房屋抵给你,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次,你与王春兰达成的和解协议、舞钢市人民法院的执行笔录、你的国家赔偿申请,均证明舞钢市人民法院已将位于舞钢市干休路北段西侧二楼的房屋钥匙交于你,你已实际控制该房屋,你也向舞钢市人民法院出具了收到条,应视为你已经收到了舞钢市人民法院交付的房屋。至于你诉称该房屋现被他人强占,你不能进住,不属于国家赔偿诉讼范围。综上,你的申诉事项和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驳回你的申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