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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5执1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蔡衍寿、熊宗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衍寿,熊宗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5执1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衍寿,男,1961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被执行人:熊宗伴,男,1954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申请执行人蔡衍寿与被执行人熊宗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5)湾梅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熊宗伴应按民事判决书向申请执行人蔡衍寿支付借款5万元元及迟延履约金,并负担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650元。申请执行人蔡衍寿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7年2月25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熊宗伴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法院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熊宗伴银行帐户,发现有存款9759.56元(已划扣至本院执行款专户);查询了熊宗伴在南昌市房管局、南昌市公安局车管所的房产、车辆信息,未发现有财产;被执行人熊宗伴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申请执行人蔡衍寿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5)湾梅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兴强审判员  左莉娜审判员  闵龙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吁 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