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民终1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余泽平与山西安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泽平,山西安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15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泽平,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村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安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249号。法定代表人:李向阳,总经理。上诉人余泽平因与被上诉人山西安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古交市人民法院(2016)晋0181民初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余泽平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余泽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余泽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余泽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爱英代理审判员 段雪丽代理审判员 王丰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文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