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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田国飞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国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刑初268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国飞,男,1981年4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阳县。因犯寻衅滋事罪2010年2月1日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犯妨害公务罪2013年11月19日被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7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7)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国飞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天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国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国飞和其女友李某1(在逃)曾系滑县新区奥奇丽厂区海纳日化厂员工,2016年8月下旬,二人离开滑县。被告人田国飞以海纳日化欠其工资为由,于2016年9月15日晚,伙同李某1驾驶豫E×××××号白色厢式货车从安阳市文峰区崇召村窜至滑县新区奥奇丽厂区海纳日化厂东墙��,李某1负责在车内看车,被告人田国飞翻墙进入厂区,将厂区内两台“伟迪捷”喷码机、一台灌装机盗走。二人将被盗物品藏匿至安阳县瓦店乡郑某家中。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两台“伟迪捷”喷码机价值共计人民币40600元;被盗灌装机价值人民币4200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退还海纳日化负责人周某。上述事实,被告人田国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人曹某1、马某、田某1、田某2、杜某、曹某2、郑某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盗物品照片、在逃人员登记表、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田国飞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国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田国飞实施盗窃行为,所起作用较大,系主犯。被告人田国飞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已将所盗赃物退还被害人。为打击犯罪,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国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3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郭选让审判员  徐振坤审判员  孟海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志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