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6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苏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财铭包装材料厂、陈瑞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苏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上海财铭包装材料厂,陈瑞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6912号原告:上海苏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蕾,上海市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财铭包装材料厂。投资人:陈瑞明。被告:陈瑞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苏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财铭包装材料厂、陈瑞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两被告下落不明,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 英审 判 员 邱建安人民陪审员 高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