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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4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艳华与被执行董艳伟、张秀红赵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艳华,董艳伟,张秀红,赵宏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4执74号申请执行人董艳华,女,1962年11月25日出生,满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滦平镇。被执行人董艳伟,男,1980年5月29日出生,满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滦平镇。被执行人张秀红女1978年2月28日出生,满族,住滦平县张百湾镇。被执行人赵宏艳男,1980年5月12日出生,住所滦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艳华与被执行人董艳伟张秀红赵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董艳伟张秀红赵宏艳民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董艳华与被执行人董艳伟张秀红赵宏艳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曲久福代理审判员 王玉东代理审判员 王   学   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初   文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