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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4执2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浙江翔鹰门窗有限公司、浙江佧莱特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翔鹰门窗有限公司,浙江佧莱特门窗有限公司,杜冬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4执2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翔鹰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0641747042。法定代表人:严同富,经理。被执行人:浙江佧莱特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镇中村,组织机构代码58323277-7。法定代表人:杜冬秀,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杜冬秀,女,197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本院在执行浙江翔鹰门窗有限公司与浙江佧莱特门窗有限公司、杜冬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浙江佧莱特门窗有限公司、杜冬秀未自觉履行本院作出并已生效的(2016)浙0604民初762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于2017年1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查明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卫星审判员  王张荣审判员  王柏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亚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