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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恢5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许万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许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5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许万明。本院在执行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许万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申请人许万明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许万明名下的车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尹魁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