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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执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鞠宝义与韩丽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鞠宝义,韩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522号申请执行人:鞠宝义,男,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韩丽娟,女,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鞠宝义与被执行人韩丽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2016)吉0204民初2960号民事判决,判决书主文内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原告鞠宝义与被告韩丽娟于2016年8月1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韩丽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鞠宝义返还租金及押金共1万元。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鞠宝义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的举证及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鉴于此种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学智审 判 员  闫 伟审 判 员  张亚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高愉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