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91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汤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91刑初44号公诉机关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某某,男,1977年12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汉族,小学二年级文化程度,个体经营饭店,暂住南通市开发区(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20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至2016年5月间,被告人汤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南通市开发区小海街道、竹行街道等地的多家彩票店、便利店、烟酒店内设置赌博机共计14台,供不特定人员赌博,后被民警查获赌资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695元。分述如下:1.2016年1月至2016年5月19日,被告人汤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富民港路北侧彩票店设置一台自动售烟机(1机位机型,可独立、正常使用)供不特定人员赌博,后被民警查获赌资120元。2.2016年2、3月至2016年5月19日,被告人汤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星怡菜市场体育彩票店设置一台精美礼品自动售卖机(1机位机型,可独立、正常使用)供不特定人员赌博,后被民警查获赌资264元。3.2016年3月至2016年5月19日,被告人汤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富民港路南侧体育彩票店设置一台无名押分机(1机位机型,可独立、正常使用)供不特定人员赌博,后被民警查获赌资200元。4.2016年3月至2016年5月19日,被告人汤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北海路宵宵便利店设置一台精美礼品自动售卖机(1机位机型,可独立、正常使用)供不特定人员赌博,后被民警查获赌资320元。5.2016年3月至2016年5月19日,被告人汤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星怡菜市场宏远烟酒店设置一台无名老虎机(1机位机型,可独立、正常使用)供不特定人员赌博,后被民警查获赌资503元。6.2016年3月至2016年5月19日,被告人汤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星辰花园南门福利彩票店设置一台精美礼品自动售卖机(1机位机型,可独立、正常使用)供不特定人员赌博,后被民警查获赌资350元。7.2016年3、4月至2016年5月19日,被告人汤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瑞兴路彩票店设置一台无名押分机(1机位机型,可独立、正常使用)供不特定人员赌博,后被民警查获赌资200元。8.2016年3、4月至2016年5月19日,被告人汤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紫荆花园北门福利彩票店设置一台渔鹰传说捕鱼机(1机位机型,可独立、正常使用)供不特定人员赌博,后被民警查获赌资130元。9.2016年3、4月至2016年5月19日,被告人汤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新长路福利彩票店设置一台精美礼品自动售卖机(1机位机型,可独立、正常使用)供不特定人员赌博。10.2016年3、4月至2016年5月19日,被告人汤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农场菜市场南侧体育彩票店设置一台自动售烟机(1机位机型,可独立、正常使用)供不特定人员赌博,后被民警查获赌资116元。11.2016年3、4月至2016年5月19日,被告人汤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星怡菜市场福利彩票店设置一台无名老虎机(1机位机型,可独立、正常使用)供不特定人员赌博,后被民警查获赌资220元。12.2016年4月至2016年5月19日,被告人汤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星辰花园东门福利彩票店设置一台精美礼品自动售卖机(1机位机型,可独立、正常使用)供不特定人员赌博,后被民警查获赌资152元。13.2016年5月14日至2016年5月19日,被告人汤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星竹花园南门体育彩票店设置一台无名老虎机(1机位机型,可独立、正常使用)和一台自动售烟机(1机位机型,可独立、正常使用)供不特定人员赌博,后被民警查获赌资120元。经鉴定,上述14台机器均为具有选定赔率、以小博大,上分、退分、退币、荧屏计分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另查明,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汤某某在南通市开发区小海街道、竹行街道等地的多家彩票店及小超市内放置赌博机开设赌场,民警随后于2017年5月19日将其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汤某某主动向本院预缴了财产刑执行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涉案被查获的赌博机、硬币等照片、未到庭证人包某、陆某1、高某、杜某、石某、汪某、倪某、陆某2、施某、陈某、侯某、季某、刘某等人的证言、南通市公安局出具的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检验报告书、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汤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以及其多次供述等在卷证据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庭审中自愿认罪,审理期间主动预缴财产刑执行保证金,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汤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其所具备的监管条件等,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汤某某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汤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公安机关涉案已查获扣押赌资人民币269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公安机关涉案扣押的赌博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陈敏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