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民初2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冯建海与付在春等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建海,付在春,付晓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2050号原告冯建海,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林刚,山东海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在春,男,196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付晓飞,男,198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冯建海与被告付在春、付晓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冯建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建海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蔡伟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