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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1民初2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冯建海与付在春等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建海,付在春,付晓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2050号原告冯建海,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林刚,山东海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在春,男,196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付晓飞,男,198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冯建海与被告付在春、付晓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冯建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建海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蔡伟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