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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8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严华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华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28刑初110号公诉机关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华,男,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1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5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鄱检刑诉(201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华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见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严华于2017年1月27日下午,用三轮电动车分别将装有1台六座捕鱼机、1台老虎机运往四十里街镇胡某小店摆放;又将1台六座捕鱼机、2台老虎机运往四十里街镇“艾上网吧”摆放,严华并与店主胡某、“艾上网吧”老板徐某1商量:赌博机盈利后五五分成,平时经营由胡某、徐某1各自负责管理,严华则提供赌博机及维修。在严华摆放赌博机期间,从胡某小店获利900元,2017年1月31日四十里街派出所分别对此两处赌博场所进行查处,在“艾上网吧”当场查获徐某1、徐某2正在捕鱼机上进行赌博。上述事实,被告人严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信息表、前科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徐某1、胡某的证言,被告人严华的供述和辩解,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笔录及赌博机认定书,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经公安机关扣押检查,胡某处1台“亮点”牌老虎机无法正常退分,徐某1处6座捕鱼机中的A3座位无法正常退分;经公安机关认定,胡某处被查获的赌博机可同时供6人使用,徐某1处被查获的赌博机可同时供7人使用。本院认为,被告人严华以营利为目的,摆放十三台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严华归案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严华能够主动向本院缴纳罚金及违法所得,本院予以认可。被告人严华案发前没有前科劣迹,经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对被告人严华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同意将被告人严华纳入社区矫正。根据被告人严华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严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巢中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英玢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