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5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薛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5刑初108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某,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无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批准决定,于2017年1月2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新检公刑诉〔201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彦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8日6时20分许,被告人薛某在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东风标致汽车沿新华区上京村内京华路由东向西行驶时,将被害人王某1撞倒,薛某当场拨打“120”急救电话,后王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此事故经新华事故中队分析认定:薛某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王某1负次要责任。薛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262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赔偿协议及谅解书、户籍资料及无犯罪记录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1、高某2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薛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王某1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薛某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薛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悔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8日6时20分许,被告人薛某在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东风标致汽车沿新华区上京村内京华路由东向西行驶时,将被害人王某1撞倒,薛某当场拨打“120”急救电话,后王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此事故经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新华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分析:事故成因是薛某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行驶未确保安全,王某1未在人行横道内行驶、横过马路未确保安全,在此次事故中,薛某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王某1负有次要责任。另查明,经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新华交警大队事故中队主持,本案民事部分双方已经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人薛某与被害人家属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系被害人王某1子女,除此外,王某1再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薛某一次性赔(补)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262000元,上述款项已支付被害人,其对被告人薛某表示了谅解。被告人薛某无犯罪前科。上述认定事实,被告人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自愿认罪。并有证人高某1、高某2证言,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新华交警大队第130105201601736号《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新公(刑)受案字(2017)0128号《受案登记表》,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新华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材料、照片及交通事故处理笔录,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冀某鉴(2016)毒检字第2108号、2097号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冀盛唐司鉴中心[2016]病鉴字第224号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河北省人民医院死亡医学证明书,与被告人薛某供述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薛某未按照机动车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一人医治无效而亡的主要事实经过及严重后果;有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新华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材料与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案发后积极救治被害人,未逃离现场;另,有和解协议书及谅解书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已就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近亲属自愿达成和解,一次性予以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情况;有公安机关调取被告人户籍证明信、公安机关出具《违法犯罪嫌疑人信息查询登记表》证实被告人薛某基本身份情况,同时证实被告人薛某无违法犯罪记录、无网上追逃记录、无吸毒信息记录。以上证据经当庭示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相关联,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薛某在发生事故后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并积极参与救治被害人,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交通肇事的主要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另案发后,被告人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就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予以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行为性质、行为后果、悔过态度等,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司法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范畴。为严厉打击犯罪,保障社会秩序稳定,维护公民生命权利不受侵犯,同时严格贯彻“罚当其罪”“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曹江红人民陪审员 李成学人民陪审员 张智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静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