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30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韩新培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韩新培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30刑初13号公诉机关彭泽县人民检察院。被害人刘某,女,1962年1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彭泽县,住彭泽县。被告人韩新培,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于江西省彭泽县,住彭泽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14日被彭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彭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日被彭泽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彭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公刑诉[2017]第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新培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彭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金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新培、被害人刘某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彭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新培与被害人刘某系叔嫂关系,二人因土地问题产生瓜葛。2016年10月1日9时许,韩新培在自家新房里贴地砖,刘某再次因土地问题来到韩新培家新房里与韩新培发生争执,并用韩新培家的铁锹将韩新培家的窗户玻璃砸破。于是韩新培用手中贴地砖的橡皮锤打了刘某的肩膀,并将刘某拉出门外。在韩新培家门外,刘某捡了一块石子砸中了韩新培的头部,于是韩新培持橡皮锤再次打了刘某的肩膀。经鉴定,刘某系被钝器击打背部致右肩胛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查笔录及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以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认为被告人韩新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新培辩称,指控属实,其认罪。其打其嫂子是错了,其承认错误。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新培与被害人刘某系叔嫂关系,二人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产生瓜葛。2016年10月1日9时许,韩新培在自家新房里贴地砖,刘某再次因土地问题来到韩新培家新房里与韩新培发生争执,并用韩新培家的铁锹将韩新培家的窗户玻璃砸破。于是韩新培用手中贴地砖的橡皮锤打了刘某的肩膀,并将刘某拉出门外。在韩新培家门外,刘某捡了一颗石子砸韩新培,于是韩新培持橡皮锤再次打了刘某的肩膀。经江西省彭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系被钝器击打背部致右肩胛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韩新培于2016年10月21日赔偿了被害人刘某5500元人民币的医疗费,2016年11月21日赔偿了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30000元人民币。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彭泽县公安局黄花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接警处登记表及归案情况说明,证明本案来源系韩新培报案及被告人韩新培系主动电话报警后被传唤到案。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韩新培的自然人身份信息,符合本案的犯罪主体构成要件。3、被告人韩新培的供述与辩解,供述2016年10月1日9时许,其在自家新房装修看见其嫂嫂刘某到其家新房拿起一把铁锹将其家厨房的玻璃打破了。其和刘某争执了几句后就去拉刘某出门,但刘某不肯还揪扯其,于是其用手中的橡皮锤朝刘某的肩膀部位打了几下。后其把刘某拉到门口道场,刘某从地上捡石头砸其,其就抢刘某手上的石头。在争抢的过程中,刘某没有站稳就摔倒了。其怕事情越闹越大就准备上楼拿电话报警时,刘某在其转身时用石头砸了一下其额头,其气不过又用橡皮锤打了刘某的肩膀部位几下。之后就打电话报警了。从楼上下来的时候,其看见刘某从地上拿起砖头把其家新房左边的三块玻璃砸破了。4、被害人刘某的陈述,陈述2016年10月1日9时许,其来到韩新培家问韩新培为什么要挖其家的油菜苗,韩新培拿着修地板砖的木锤下来说地是他家的,其看韩新培很凶,便问韩新培拿个锤子是否要打她,韩新培说不止要打其而且还要她的命,其一气之下拿起洋锹把韩新培内屋的一块窗户玻璃打碎了,韩新培就用木锤打其的背部和左手手臂,并将其拖出他家,其就捡起石头砸向韩新培,韩新培又冲过来打其。5、江西省彭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彭)公(司)鉴(伤检)字[2016]16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被害人系被钝器击打背部致右肩胛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该鉴定意见已通知了被告人及被害人。6、收条,证明被告人韩新培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情况。7、现场勘验笔录、案发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8、作案工具的说明,证明韩新培作案时所使用的工具未能找到。9、侦查机关讯问韩新培时的录音录像资料,证明讯问过程的合法性。以上全部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新培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与被害人刘某发生争执,被害人刘某先动手砸韩新培家窗户玻璃,后韩新培持橡皮锤击打刘某,致被害人刘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新培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韩新培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系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且被害人刘某对矛盾激化存在一定过错,故可对被告人韩新培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新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盛 瑾审判员 余 芳审判员 周淑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乙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