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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6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武生鹏与吴起县老龄工作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生鹏,吴起县老龄工作委员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6民初573号原告:武生鹏,男,1964年2月9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吴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洲,男,1978年4月22日生,住陕西省吴起县。被告:吴起县老龄工作委员会。住所地:吴起县白石咀民政局*楼。负责人:杨志有。原告武生鹏与被告吴起县老龄工作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武生鹏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武生鹏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生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生鹏负担。审判员 蔺 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永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