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民初第3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小平与王蕾、房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平,王蕾,房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第3626号原告:李小平,男,1973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王蕾,男,1985年9月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房宸,男,1986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平与被告王蕾、房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小平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且已履行为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小平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小平负担。审判员 张学和二О二О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郝文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