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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民初第3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小平与王蕾、房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平,王蕾,房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第3626号原告:李小平,男,1973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王蕾,男,1985年9月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房宸,男,1986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平与被告王蕾、房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小平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且已履行为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小平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小平负担。审判员  张学和二О二О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郝文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