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2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爱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爱民,常争光,陈迎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39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单县向阳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169074662。法定代表人:时培行,董事长。被执行人:陈爱民,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常争光,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陈迎秋,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单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爱民、常争光、陈迎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自行履行义务为由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722执3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光纯审判员  刘善福审判员  胡新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