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3执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双流新天和板材经营部与成都市祥木林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流新天和板材经营部,成都市祥木林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3执保78号申请人:双流新天和板材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经营者杨玲,女,197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委托代理人邱峰,四川天从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邛崃市。负责人赵旭,经理。被申请人:成都市祥木林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邛崃市。法定代表人张映岗,总经理。申请人双流新天和板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成都市祥木林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552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成都市祥木林家具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如下财产线索:被申请人成都市祥木林家具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邛崃市羊安镇檀荫村二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邛国用2010第XXXX号);被申请人成都市祥木林家具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邛崃市羊安镇檀荫村二组的厂房及房屋;被申请人成都市祥木林家具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型号:MZB73213、MZB73223、KH-6460P、MJ346A、MJ3971AX450、QMB4012D);被申请人成都市祥木林家具有限公司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邛崃支行账户XXXX内的存款。担保人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公司出具保函作为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经审查后作出的(2017)川0183财保42号民事裁定,裁定:准许在552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成都市祥木林家具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成都市祥木林家具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邛崃市羊安镇檀荫村二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邛国用2010第X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成都市祥木林家具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邛崃市羊安镇檀荫村二组的厂房及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三、查封被申请人成都市祥木林家具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型号:MZB73213、MZB73223、KH-6460P、MJ346A、MJ3971AX450、QMB4012D),查封期限为两年。四、或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市祥木林家具有限公司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邛崃支行账户XXXX内的存款552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需要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前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 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沙马里体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