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21执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方兵、李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兵,李清,黄傲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321执507号申请执行人方兵,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随县。申请执行人李清,女,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随县。被执行人黄傲萍,女,198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随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兵、李清与被执行人黄傲萍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16]鄂13**刑初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傲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品德审判员 张金尧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晓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