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苏木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木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548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535号。受理日期:2017年4月17日。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李丽乃。被告人:苏木杨,男,1988年6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安溪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取保候审。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苏木杨酒后驾驶闽C×××××二轮摩托车至石狮市子芳路与八七路交叉路口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苏木杨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30.57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被告人苏木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木杨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苏木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主动预缴罚金人民币5000元,可予以从轻处罚。结合相关基层组织表示愿意协助对被告人苏木杨进行社区矫正,可对被告人苏木杨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木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少如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安琦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