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8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佳亿丰光电有限公司与呙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佳艺丰光电有限公司,呙剑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805号之一原告深圳市佳艺丰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樟坑径高新科技园澜园路7号红林雅居,组织机构代码567057139。法定代表人朱绪红。被告呙剑峰,男,汉族,1988年8月13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武岗市。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受理了原告深圳市佳艺丰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呙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通知原告在收到《诉讼费缴纳通知单》后7日内补缴诉讼费,但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佳艺丰光电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6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叶常春代理审判员 李柳珍人民陪审员 徐小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俊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