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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雷绍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绍容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5刑初323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绍容,女,1968年3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苍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2015年12月3日因卖淫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阳检刑诉〔2017〕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绍容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绍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日21时许,被告人雷绍容在武汉市汉阳区拦江路一无名休闲店内,容留胡某2与刘某2、雷某2与尚某2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民警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雷绍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前处材料收集情况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武汉市第一拘留所收拘回执,现场照片,证人胡某2、刘某2、雷某2、尚某2、刘某3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被告人雷绍容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绍容容留他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绍容犯容留卖淫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雷绍容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绍容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2017年6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先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文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