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3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辛百利、曲爱滨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百利,曲爱滨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83刑初3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辛百利,男,195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文盲,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1985年7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2年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04年3月22日因犯诈骗罪被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8月25日因犯诈骗罪被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2月19日因犯诈骗罪被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4年2月19日起至2015年2月13日止)。2016年9月12日,被告人辛百利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海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海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林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海林市看守所。被告人曲爱滨,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2011年7月20日因犯诈骗罪被黑龙江省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7月19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1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海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海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林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海林市看守所。海林市人民检察院以黑海检诉刑诉[201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辛百利、曲爱滨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士伟出庭支持公诉,石雨欣协助工作。被告人辛百利、曲爱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8月7日9时许,被告人辛百利伙同曲爱滨来到海林市火车道南大市场附近寻找作案目标。趁被害人苏某某买东西之机,被告人辛百利先上前拿出一个事先准备好的装有真币的信封对被害人苏某某说是刚捡到的,里面大概有两三万块钱,要与苏某某到胡同里分钱,这时被告人曲爱滨走过来配合辛百利,称是丢钱者让苏某某信以为真,辛百利趁苏某某不注意,将另一个事先准备好的装有冥币的信封放在苏某某手里谎称要去支开曲爱滨,然后二人再分钱。以为防止苏某某自己拿钱走掉为由,让苏某某用兜里的现金和首饰做抵押,于是苏某某将兜内的150元钱和一条黄金项链交给辛百利。辛百利和曲爱滨诈骗得手后迅速离开现场,并将黄金项链卖到牡丹江市华隆市场内的金辉银饰店,获得赃款5000余元。赃款被二人均分后坐车、吃饭、喝酒挥霍。经海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7059元。2、2016年8月26日9时许,被告人辛百利伙同曲爱滨到牡丹江市阳明区桦林镇市场寻找作案目标。辛百利走到被害人刘某某身边时,弯腰假装从地上捡起一个信封,信封内装有事先准备好的现金若干。辛百利谎称要与被害人刘某某分钱,这时被告人曲爱滨走过来扮演丢钱者配合辛百利让刘某某信以为真。辛百利趁刘某某不备,将另一个事先准备好的装有冥币的信封交给刘某某,声称要去支开曲爱滨,回来后二人再分钱。以为防止刘某某自己拿钱走掉为由,让刘某某用现金和首饰做抵押,于是刘某某把兜内的人民币4750元和一条黄金项链交给辛百利,辛百利和曲爱滨诈骗得手后迅速离开现场,并将黄金项链卖到牡丹江市步行街附近流动收首饰的一名女子处,获得赃款5000余元,赃款被二人均分后坐车、吃饭、喝酒挥霍。经海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6523元。3、2016年9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辛百利伙同曲爱滨到宁安市寻找作案目标。辛百利走到被害人李某某身边时,弯腰假装从地上捡起一个信封,信封内装有事先准备好的现金若干。辛百利谎称要与被害人李某某分钱,这时被告人曲爱滨走过来扮演丢钱者配合辛百利让李某某信以为真。辛百利趁李某某不备,将另一个事先准备好的装有冥币的信封交给李某某,声称要去支开曲爱滨,回来后二人再分钱。以为防止李某某自己拿钱走掉为由,让李某某用现金和首饰做抵押。于是李某某将手上佩戴的黄金手镯交给辛百利,辛百利和曲爱滨诈骗得手后迅速离开现场,黄金手镯由曲爱滨保管,曲爱滨将诈骗所得黄金手镯藏匿在朋友高某某家,被告人辛百利、曲爱滨被抓获后,依法将黄金手镯扣押,现已返还被害人。经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黄金手镯价值人民币12495元。4、2016年1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辛百利伙同王丽杰(已判决)、刘新华(已判决)来到吉林省辉南县朝阳镇兴工路“佛宝缘”店内寻找作案目标。被告人辛百利拿出一张“错版”1980年五角钱对被害人殷某某说,有一张很值钱的错币,是1980年版的五角钱,其中,中国人民银行几个字倒过来了,他想卖掉。这时王丽杰谎称认识银行的工作人员,可以打电话帮忙咨询一下,是否真有这样的错版五角钱。刘新华则假装是银行工作人员接听电话,说确实有这样的五角钱,现在很值钱。三人互相配合,骗取被害人殷某某的信任,殷某某将现金人民币6000元交付给辛百利用于购买这张错版的五角钱。辛百利、王丽杰和刘新华三人将诈骗所得的人民币6000元均分并挥霍。2016年6月23日,同案犯王丽杰的亲属退赔被害人殷某某人民币4000元。综上,被告人辛百利参与诈骗四起,诈骗金额人民币36977元,曲爱滨参与诈骗三起,诈骗金额人民币30977元。经侦查,被告人辛百利、曲爱滨于2016年9月12日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辛百利、曲爱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二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苏某某、刘某某、李某某、殷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1、高某某、张某2、杨某某、许某某、王丽杰、刘新华的证言、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物证照片、商品信誉卡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海林市价格认证中心海价刑鉴〔2016〕47号、57号价格鉴定意见书、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宁价认字2016第75号价格认定结论简易文书、海林市公安局扣押清单、收条、牡丹市爱民区人民法院(85)牡爱法刑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牡丹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02)西刑初字第5号、(2004)西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2011)汪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2011)东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2014)和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2016)吉0523刑初93号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证明、海林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工作说明、吉林省汪清县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黑龙江省东京城林业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视听资料、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移送案件通知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辛百利、曲爱滨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系主犯。二被告人法定从重量刑情节:系累犯。法定从轻量刑情节:坦白。酌定从重量刑情节:没有退赃,没有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辛百利二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曲爱滨一年十个月至二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辛百利、曲爱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辛百利参与诈骗金额人民币36977元,被告人曲爱滨参与诈骗金额人民币30977元,均属“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二被告人在所参与实施的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均系主犯。二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多次诈骗,酌情从重处罚。涉案赃款、赃物部分退还被害人,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辛百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2日起至2019年3月11日止)。二、被告人曲爱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2日起至2018年10月11日止)。三、责令被告人辛百利、曲爱滨共同退赔被害人苏某某财物折价款人民币7209元、被害人刘某某财物折价款人民币11273元;被告人辛百利退赔被害人殷某某人民币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郭冬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