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5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兴平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115刑初155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兴平,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2016年5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取保候审。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观检公诉刑诉(2017)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兴平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丽娜、邱妃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兴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7月1日8时许,被告人张兴平伙同乌春富、班贵琪(均已判决)、钟德俄、郑州恒、钟德发、小玉儿(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窜至贵阳市花溪区吴山村,由巫春富已租用土地栽种药材为由,将被害人唐某骗至贵阳市(原金阳新区)野鸭乡杨慧村悔罪公墓处后,由张兴平伪装成公司老总,一边与唐某谈租用土地,一边与同伙谈收购古董,诱骗唐某上当,后班某用事先准备好的两枚印有中国四大美女“杨某3、杨贵妃”头像的铜制假大洋拿到张兴平洽谈业务之处,交给张兴平,尔后,骗得唐某现金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及一部黑色翻盖摩托罗拉V360手机价值壹仟肆佰壹拾元(1410.00元)。被告人张兴平于2016年5月17日到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投案自首,并退还账款贰万壹仟肆佰叁拾元整。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兴平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追究被告人张兴平犯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基于被告人有自首和认罪情节,建议对张兴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和适用缓刑。庭审中,被告人张兴平自愿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给其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查实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材料、作案照片、取保候审材料、判决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贵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筑价认字(2016)第334号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兴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确认。案发后,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和减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张兴平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兴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朱从杰人民陪审员 陈志国人民陪审员 李旺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