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执15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南昌市西湖区宝源综合大市场新速达轮胎经营部、林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市西湖区宝源综合大市场新速达轮胎经营部,林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15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昌市西湖区宝源综合大市场新速达轮胎经营部,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宝源综合大市场D5栋29号,注册号:360107600115988。被执行人:林周,男,1989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3民初210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林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林周名下车牌号为赣K×××××小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章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