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郑州市金水区永达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执行河南新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董福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金水区永达建筑设备租赁站,河南新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董福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203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金水区永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河南新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法定代表人徐美连。被执行人董福楠,男,汉族,1955年3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郑州市金水区永达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执行河南新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董福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89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南新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永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7年1月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2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尧审 判 员 李安永代理审判员 张 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小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