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胡某与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韩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592号原告胡某,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韩某,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胡志华审 判 员 李胜利人民陪审员 董铁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依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