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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胡某与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韩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592号原告胡某,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韩某,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胡志华审 判 员  李胜利人民陪审员  董铁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依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