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1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卢某与尹某1、尹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尹某1,尹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1911号原告:卢某,女,194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告:尹某1,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告:尹某2,女,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原告卢某与被告尹某1、尹某2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卢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绍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常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