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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1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卢某与尹某1、尹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尹某1,尹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1911号原告:卢某,女,194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告:尹某1,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告:尹某2,女,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原告卢某与被告尹某1、尹某2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卢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绍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常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