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3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468李永金与杨汝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金,杨汝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03民初468号原告:李永金,男,汉族,1957年9月9日生,住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被告:杨汝祥,男,汉族,1981年6月22日生,住淮安市淮安区。原告李永金与被告杨汝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适用简易程序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永金及被告杨汝祥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永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3852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杨汝祥辩称,原告起诉的金额我已经给付清了。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3年,被告与他人合伙承包了南京工程公司保温项目工程,原告为该工程做下料工作。2013年11月,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30352元,被告出具30352元的欠条给原告。2013年11月开始,被告合计归还原告工资16500元,并通过原告给付刘春工资7500元、给付李延志工资10000元。至今,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13852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条等证据在卷,经庭审审查,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和报酬”。本案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原告李永金提供的由被告杨汝祥所立的条据,其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诉争的事实相关联,足可证明被告欠原告劳务报酬的事实。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汝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永金劳务报酬1385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计73元,由被告杨汝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亮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凌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