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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81民初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张某某、朱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张某某,朱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民初1258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1970年11月26日出生,住项城市。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72年5月6日出生,住项城市。被告:朱某某,女,汉族,1981年1月出生,住周口市川汇区。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被告朱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周某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艳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凡淑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