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81民初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张某某、朱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张某某,朱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民初1258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1970年11月26日出生,住项城市。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72年5月6日出生,住项城市。被告:朱某某,女,汉族,1981年1月出生,住周口市川汇区。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被告朱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周某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艳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凡淑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