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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3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祥与被告李有生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祥,李有生,姚美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3民初130号原告:李祥,男,汉族,1989年xx月xx日生,代县xx乡xx村人。被告:李有生,男,汉族,约40多岁,代县xx乡xx村人。被告:姚美英,女,汉族,约40多岁,代县xx乡xx村人。原告李祥与被告李有生、姚美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李祥以双方已自行了结了纠纷为由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祥撤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李祥负担。审判员  马贵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