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102民初2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孙楠与吴耀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楠,吴耀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2民初2416号原告:孙楠,女,汉族,1977年4月10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委托代理人:蔡云珠,女,汉族,1956年8月9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系孙楠阿姨,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吴耀兰,女,汉族,1971年4月26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原告孙楠诉被告吴耀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孙楠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楠撤回对被告吴耀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孙楠负担。审判员  李兴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梦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