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执行字第1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福建太亚科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福建太亚科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鼓执行字第1905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运通大厦3F。法定代表人张金池。被执行人福建太亚科学院,福州市五四路263号9号楼。执行合伙人彭朝旭。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太亚科学院工程合同权纠纷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11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福建太亚科学院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福建太亚科学院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福建太亚科学院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向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将被执行人福建太亚科学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2月9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11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晓华执行员 郑家强执行员 林毅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 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