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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0执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向世兴与马荣兹隆太兰等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世兴,马培山,隆太兰,马荣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40执925号申请执行人:向世兴,女,生于1946年10月20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马培山,男,生于1956年7月3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隆太兰,女,生于1961年7月3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马荣兹,男,生于1932年4月15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向世兴与被执行人马培山、隆太兰、马荣兹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经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所涉及的地界不明,当地国土部门也不能界定地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240执925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千文审判员  谭新权审判员  马 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吉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