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0执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向世兴与马荣兹隆太兰等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世兴,马培山,隆太兰,马荣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40执925号申请执行人:向世兴,女,生于1946年10月20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马培山,男,生于1956年7月3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隆太兰,女,生于1961年7月3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马荣兹,男,生于1932年4月15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向世兴与被执行人马培山、隆太兰、马荣兹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经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所涉及的地界不明,当地国土部门也不能界定地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240执925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千文审判员 谭新权审判员 马 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吉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