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11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安庆市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品尊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市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品尊商贸有限公司,曹承节,陈庆国,程潜,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11执361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市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钱一九,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庆市品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曹承节,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曹承节,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执行人:陈庆国,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程潜,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王杰,女,197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申请人安庆市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因被执行人安庆市品尊商贸有限公司、曹承节、陈庆国、程潜、王杰不履行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811民初63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申请执行,本院2017年3月29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4月1日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程潜名下车牌号为皖H×××××车辆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