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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3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何红菊与孔锦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红菊,孔锦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3民初652号原告:何红菊,女,198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被告:孔锦珊,女,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关于原告何红菊诉被告孔锦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何红菊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红菊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红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红菊负担。原告已预交25元。审判员  黄惠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玉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