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1民初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庆城县民生广场有限公司与樊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城县民生广场有限公司,樊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1民初740号原告:庆城县民生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庆城镇北大街25-0号。法定代表人胡定余,董事长。被告:樊某某。原告庆城县民生广场有限公司与被告樊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且社会影响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黄桂彬审 判 员 常文艳人民陪审员 刘儒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臧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