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6民初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庄支行与董利霞、宋济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庄支行,董利霞,宋济安,胡晓倩,宋忠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6民初1242号原告: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庄支行,住所地:范县辛庄镇政府大门东。负责人:张计涛,系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庄支行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军,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庄支行职工,住河南省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平,男,196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庄支行职工,住河南省范县。被告:董利霞,女,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宋济安,男,1989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南乐县。被告:胡晓倩,女,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被告:宋忠杰,男,198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南乐县。原告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庄支行与被告董利霞、宋济安、胡晓倩、宋忠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庄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庄支行撤诉处理。审判员 祖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志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