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程彬与杨林、王丙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彬,杨林,王丙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308号申请执行人:程彬,男,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灵璧县。被执行人:杨林,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灵璧县。被执行人:王丙芹,女,198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程彬与杨林、王丙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林、王丙芹在银行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林在银行存款5862元;扣划被执行人王丙芹在银行存款6189元;扣划被执行人杨林在银行工资每月2100元,期限至履行完毕;扣划被执行人王丙芹在银行工资每月1300元,期限至履行完毕。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段学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琼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