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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执20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孙化明、纪玉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化明,纪玉君,张式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20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化明,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纪玉君,男,195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张式栲,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孙化明与被执行人纪玉君、张式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24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本案所涉债务借款人系青岛喜盈门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已于2013年11月9日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处于清算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化明已申报本笔债权。被执行人纪玉君、张式栲系保证人,申请执行人孙化明在借款人破产程序终结前向本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孙化明对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24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赵丕杰审判员 张孝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祝洪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