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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民终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闫树林、韩树敏与吉林省喜悦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树林,韩树敏,吉林省喜悦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民终1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树林,住吉林省扶余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树敏(闫树林妻子),住吉林省扶余市。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吉林研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喜悦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扶余市三岔河镇道西街,组织机构代码证75933256-1。法定代表人:赵卓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柏林,吉林剑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闫树林、韩树敏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喜悦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2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双方因化肥买卖发生多笔经济往来,原审对于双方往来账目审查不全面,属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226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闫树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35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于 明审判员 魏 巍审判员 陈洪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康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