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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民初2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付美丽与陈兴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美丽,陈兴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2787号原告:付美丽,女,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媛,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世杰,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兴远,男,194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主要负责人:张志斌,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付美丽与被告陈兴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付美丽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美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付美丽负担。审判员  罗国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