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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5执恢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寿阳县正宏工矿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寿阳潞阳昌泰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寿阳县正宏工矿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寿阳潞阳昌泰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5执恢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寿阳县正宏工矿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寿阳县朝阳镇下曲桥白马河畔(晋丰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王培禄,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寿阳潞阳昌泰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寿阳县解愁乡红花堙村负责人张书玉,男,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寿阳县正宏工矿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寿阳潞阳昌泰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6年1月14日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5)寿执字第44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你公司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2016年5月5日申请执行人寿阳县正宏工矿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你单位有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017年4月21日,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山西寿阳潞阳昌泰煤业有限公司同意人民法院扣划其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阳县支公司另案案款60224.3元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本案案款,并承诺于2017年5月31日之前另行支付案款54182.7元。申请执行人寿阳县正宏工矿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按期收到上述案款114407元后,就本案视为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放弃对本案案款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共计28455元的追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依约如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清人民陪审员  张永生人民陪审员  郝海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凯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