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XX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民初529号原告:XX。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环城南路128号。代表人:刘城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乾峰、苏宗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员工。原告XX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XX以与被告已协商解决完毕为由,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XX承担。审判员 孙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檀小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