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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1民初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秦雯与贵州玉麒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雯,贵州玉麒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1民初1229号原告:秦雯,女,199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被告:贵州玉麒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三桥新街27号龙福花园2号楼负1层5号。法定代表人:张玉菊。原告秦雯与被告贵州玉麒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秦雯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雯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秦雯负担。审判员  魏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