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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1民初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武诉被告雷超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调解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武,雷超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湘0481民初823号原告:李武。被告:雷超莲。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武诉被告雷超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郭祥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诉称,2012年9月20日,被告因承建耒阳市永济卫生院工程需用钢材,向原告购买钢材298吨,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的钢材款为1385700元,被告于2013年3月28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但被告至今未偿还欠款,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钢材款1385700元。被告辩称,欠原告钢材款属实。本案在开庭前,原、被告共同到本院要求对本案进行调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雷超莲所欠原告李武钢材款1385700元,限被告雷超莲在2017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二、案件受理费17271元,减半收取计8635.5元,原告李武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郭祥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露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