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民初1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金匏与林良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匏,林良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1447号原告:陈金匏,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林良才,男,197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陈金匏与被告林良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陈金匏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陈金匏以双方已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金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金匏负担。审判员 刘建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明坡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