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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1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金匏与林良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匏,林良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1447号原告:陈金匏,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林良才,男,197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陈金匏与被告林良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陈金匏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陈金匏以双方已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金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金匏负担。审判员  刘建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明坡PAGE 更多数据: